李璐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杀人罪,判刑六个月
来源:李璐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4
浏览量:1434

    这是发生在温州地区甚有影响的一个案件。接受委托之后,本辩护人做了大量的工作,而对于本案的辩护思路,也与被告人及其家属做了很久的沟通、分析。最后,根据事实、法律,在被告人及其家属同意的基础上选择了无罪辩护。虽然该案最后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对该案的辩护,本辩护人认为是成功的。因为本案的事实经过比较长,在此不作介绍了。以下为本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汤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为汤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通过会见被告人汤某某、查阅本案案卷、走访案发现场,现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本辩护人对汤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案情基本清楚。控方所指控被告人汤某某参与本案中的这些行为是事实,但是,本辩护人认为控方的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汤某某到达案发现场前并没有与其他案犯有犯意联络,被告人汤某某是在本案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大部分实行行为之后,本案将近尾声时,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与实行行为。

虽然无法查清汤某某参与到案件中的具体时间,结合其与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可以确认被告人汤某某知道对方有两人跳河、参与到本案中的地点是在某超市某小区靠桥的铁门处。根据汤某某参与到案件中的地点,可以确定,汤某某参与至本案时,本案将近尾声。

第二,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潘某某系汤某某参与本案后才死亡,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汤某某有罪。

被告人汤某某是在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才参与本案,其并不是一开始便与同案犯共谋、参与本案中。因此,被告人汤某某参与本案时,被害人潘某某死亡结果是否既遂是汤某某构成甚至罪与非罪的关键点。现控方要指控汤某某成立故意杀人罪,就必须要举证证明,汤某某参与本案时,被害人潘某某尚未死亡。否则,被告人汤某某将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甚至无罪。

然而,控方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汤某某在明知对方跳入河里有追赶对方的事实。但这些证据并不能直接或间接证明被害人潘某某系被告人汤某某参与本案后才被溺死,更不能证明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潘某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这种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应推定被告人无罪。

如果认为,有犯罪意图,即使行为及结果事实无现实的危害或危险,仍具有可罚性,这种主观归责原则,认定被告人汤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很显然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第三,根据现有证据所证实的事实,并不能排除被害人潘某某在被告人汤某某参与到本案时其已死亡的合理怀疑,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汤某某有罪。

根据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第159页,165页,177页,184页,其开始看到两个男子往河斜对岸游,快游到对岸了,当其至某酒店停车场桥上时,却只见一个男的在游泳,而且是往某某路游的。

根据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第66页,第72页,第76页,第80页;“当来停车场边的桥上时,我们发现对岸是小区,同时我还看见河里有一个男子在游泳,而且是往某某路那个方向游,另一个男子就没看见。”

根据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第102页、第106页、第110页、第115页、第117页;根据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第50页,5758页;根据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第4页,12页,15页,19页,23页,26页。根据沈某某的陈述,第201页:“看到这个情况,我就直接跳进河里了,潜水潜了10米距离。这时,我就浮起来,看见另一个朋友已经在河里了,而且还有石块等东西往我们这里扔过来。看到这个情况,我就往河对岸游。游到对岸,我发现这边爬不上去,于是就往前游”。

结合以上的言辞证据,可以确定,河里往某某路游的那个男子是沈某某;跳河的另一男子即死者潘某某在快游到河对岸后,便再没有人见到其出现的事实。

根据潘某某被杀案现场平面图、现场堪查笔录,证明潘某某的尸体浮出水面的位置与其姜某某供述和辩解中最后见到其的位置(快到河对岸)基本一致。由此我们可以合理怀疑,被害人在快游至河对岸位置应该就是遇难的位置,遇难的时间大约是在姜某某从某酒店停车场至某酒店停车场桥上的这段时间。

而姜某某、吴某某从某酒店停车场附近的桥上至夜猫子排档会合,会合后又前往筼筜桥小区靠桥的位置,这段时间也可足以让一个人溺死。而此时,汤某某尚未参与本案。

加之,被害人潘某某死亡前饮酒行为,虽然酒精含量不足以致人死亡,但在被人追赶跳河心理精神高度紧张、运动剧烈的状态下,其体内的酒精也是导致潘某某被溺死的加速器。

因此,本辩护人有足够的理由、合理怀疑被害人潘某某在被告人汤某某加入至本案时已溺死。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5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而本案中根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并不能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解释》所规定的标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对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参考。

                                       辩护人:李璐

                                       20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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